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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擴展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促進
    其迅速再就業,提升就業媒合績效,結合人民團體等民間資源,掌握
    地區勞動力之供給及需求,設立就業服務據點,以建立在地化、普及
    化之區域性就業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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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凡依法核准設立之人民團體,其設立宗旨與就業促進有關,且能研提
    並執行就業服務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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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補助辦理就業服務之地區,一個鄉鎮 (市) 區,以補助設立一個就業
    服務據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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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業服務據點之業務項目
 (一) 辦理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必須登錄於本會職訓局求職求
      才資料庫。
 (二) 就業機會開拓。
 (三) 就業服務諮詢。
 (四) 就業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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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 本計畫以補助設立就業服務據點所需辦公各項設備及相關業務費為
      限。開辦本項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軟硬體設備等,
      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就業服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不
      包括機車、手機。近三年內曾接受本會 (局) 補助電腦設備費用者
      ,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經費補助。另依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規定,不得
      申請出國費用補助。
 (二) 就業服務據點開辦之當年度,每一據點開辦及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
      度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整,設立未達一年者,以實際開辦月數
      依比例調整。次年度起,每一據點每年相關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度
      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整。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學歷證明文件者。補助薪資之標
      準如下:教育程度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九、
      七O五元;有大學或獨立學院得有學位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八
      、七六五元;具有專科學位畢業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五、九四
      五元。
 (四) 接受補助之人民團體員工,不得以部分工時從事有關就業服務業務
      。但基於業務需要,得彈性運用補助經費,僱用工讀生、部分工時
      者來協助推動就業服務。惟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二員。其薪資以時薪
      計列,且每週工作不得超過三十四小時。
 (五) 接受本會補助所設之就業服務據點,應建立本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
      簡稱本會職訓局) 就業服務之識別系統。本會補助所購置之設備,
      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OO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
      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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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文件
 (一) 於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向本會職訓局提送該年度之「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結合人民團體加強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補助計畫申請書 (見
      附件一) 」、「就業服務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許可證」、組織章程及其他本會職訓局要求提送之相關
      資料供審。
 (二) 「就業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以 A4 格式製作) :
      1.計畫目標。
      2.辦理就業服務內容項目及方式 (請詳細說明具體措施) 。
      3.達成目標之效益,並有量化衡量之標準。其量化之標的應包含下
        列衡量基準:
      (1) 求職人次。
      (2) 求才人次。
      (3) 推介就業人次。
      (4) 穩定就業人數 (係指推介求職者就業,每週工作三十二小時以
          上)  (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以上,且連續就業達三個
          月以上) 。
      4.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分配表。
      5.經費預算:申請本計畫補助之人民團體,以同一事項或活動向本
        會 (局) 或其他政府機關申領相關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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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
 (一) 本會職訓局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評選事宜。審查會議如有需要,
      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
      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 申請補助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各該單位組織章程所訂
      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會 (局) 相關計畫,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
      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未改善者,不予補助。如一經查獲
      有經費浮報不實,且證據確著者,列為永不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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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績效
    接受本會補助所設之就業服務據點,每月基本業務績效如下:
 (一) 求職求才登記二百人次。
 (二) 辦理推介就業三十六人次。
 (三) 就業服務諮詢二百四十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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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 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申請補助單位該年度計畫經核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會職訓局申
      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 (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預付款為新台幣三
      十萬元整,第四季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以後各季請款時,應先
      檢送下列資料辦理前季核銷,始撥付下季經費:
      1.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含求職求才登記表、推介就業和推介就
        業成功名冊及年度就業服務統計表 (格式見附件二、三、四、五
        、六) 。
      2.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和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3.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本計畫僅為部分補助時得檢附影本) 。
      4.有關經費支用,接受補助單位需於事先提出每季經費概算情形報
        請本會審查,每季經費均依當季經費概算表予以核銷,接受補助
        單位所支用數額少於本會原撥付之額度者,得自行留用剩餘經費
        ,至第四季辦理核銷時,再行繳回結餘。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內,辦理第四季核銷 (須附第四
      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與金
      額明細表及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 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果報
      告。
 (三) 申請文件或檢送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資料,經查確有不實,除應退還
      已領之補助外,本會後續將不予補助,該單位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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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需接受本會指定督導之轄
      區內就業服務中心 (站) 之督導。
 (二) 本會職訓局得視實際需要,協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訪視
      評估執行情形。如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
      心之督導或查核不予配合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心推動就業服
      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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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助單位曾接受本會 (局) 委託或補助,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協
      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考核評鑑合格且績效與各項業務配
      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檢送各項報表及經費核銷作業者,下年度優
      先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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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照「就業服務計畫書」執行,計畫
      如需變更時,應經本會同意始可變更;未依「就業服務計畫書」執
      行時,本會得隨時糾正之,並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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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理申請設立就業服務據點期限,另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