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以貸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其作業方式為:
(一) 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 連同左列文件向監理會申請:
1 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 所需借款數額及償還借款計畫。
3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借款者,應有同級民意機關議決之同意書或金
融機構之保證書,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級
正俯償還保證書。但該項借款計畫如編有年度預算並經民意機關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 監理會受理申借案件後,由業務組審查,報經監理會核定後,由監
理會通知申借單位與中央信託局辦理簽約手續,並依工程進度或投
資進度分期撥付借款。
(三) 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計畫確實執行,監理會得視需
要派員查核其執行情形。
(四) 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中央信託局辦理追索手
續外,並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函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索
。
(五) 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畫之性質,
由監理會個案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