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
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其投資原則及作業方式如左:
(一)投資原則:
1.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現金增
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應考量其產業前景、
經營管理績效、財(業)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
取配股、配息及資本利得為原則。
2.貨幣型(含類貨幣型)基金之遴選標準:
(1)基金規模須達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
(2)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信用評等等級在 twAf 以上,或經穆迪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信用評
等等級在 tw/MR3.tw 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或核准經
營信用評等事業之信用評等公司信用評等在相當等級以上者。
(3)不得有贖回期間之限制者。
3.股票型、平衡型、組合型、保本型、資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債
券型及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類型基金,買入時需符合下列
條件:
(1)基金規模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2)根據投信投顧公會最近一期基金績效評比表(每月公佈)所列
最近一年及最近六個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
分之一以上(四捨五入)。
(3)其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
4.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不受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限制。
5.對購入單一股票或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除外)之
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6.購入單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
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7.投資於任一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十。
8.投資於任一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除外
)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9.投資於任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該基
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作業方式:
1.由臺灣銀行依照有關規定之額度及投資限制,買賣股票或受益憑
證。
2.由臺灣銀行考量本基金之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選擇最有利
之投資組合及買賣時點從事專業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