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本會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以
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至二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