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
二、本專款分配於下列商港區域:
(一)基隆港。
(二)蘇澳港。
(三)臺中港。
(四)高雄港。
(五)花蓮港。
(六)安平港。
(七)臺北港。
(八)布袋港。
5
五、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提升會員人力服務品質之教育訓練。
(二)急難救助。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
      百萬元為限)
(四)退休補助。
(五)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六)行政事務費。(最高以百分之十為限)。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限
    於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範圍。
6
六、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本會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以
    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至二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