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符合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檢具申請表於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各該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核轉本部審議。 上年度參加分配之工會於申請時,應併檢附上年度經費支用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