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
工廠登記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四、符合第六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聘僱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
款及第七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