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件二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證明如下:
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漁船、箱網養殖漁業或養護機構變更船主或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
冊正本。
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工廠買賣發票或依公證法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工廠或公司變更登記及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
冊影本。
四、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關廠歇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承接原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五、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併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
冊影本。
六、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資格申請者: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
文件。
七、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之一。
(二)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