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機關 (構) 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廠商應
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分整體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 (以下稱整體計畫) 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以下稱作業計畫) 二種。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作業計畫得於
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除機關 (構
) 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計畫期間、基本方針、管理目標、
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
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健康管
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
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
項等,重點實施事項細部執行計畫、實施結果之報告與查核確認。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機關 (構) 得參考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