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
明文件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
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前項第一
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人之商業登記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
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
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