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一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一類外國人規定。
申請第一項許可,除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
項第四款規定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契約書影本。
二、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人入
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
外國人從事第一項工作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另
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