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6-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