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
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
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
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
定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
,依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
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
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所屬工廠已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不得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
第一項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