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
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
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