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一款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
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
    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