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
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外展製造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
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
體力工作。
四、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
、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在農、林、牧場域或陸上魚塭,直接從
事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