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條
(刪除)
第 4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
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