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得會同有關機關團
體組織協調會報或處理小組,其編組如左:
(一) 中央成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視
實際需要,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團體組成之,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或副主任委員) 任召集人,勞資關係處長
任執行秘書,並指派幹事二至三人。
(二) 省成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由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比
照中央邀請有關單位組成之,由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處長任召集人。
(三) 直轄市、縣 (市) 及特定地區成立「重大勞資議事件機動處理小組
」,比照中央及省由勞工行政主管單位,邀請有關單位組成之,由
院轄市勞工局局長、縣 (市) 長或特定地區之首長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