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具體查證,以作為事業單位歇業事實
認定之依據:
(一) 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即達到歇業事實之標準:
1、已辦理公司解散或停業登記。
2、已註 (撤) 銷工廠登記之工廠非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
3、已註 (撤) 銷商業登記。
4、已註 (撤) 銷營利事業登記。
5、事業單位或廠場是否仍有營運事實 (下列各款得作為輔助及參
考佐證) :
(1) 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
(2) 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仍堪運作 (是否遭查封、斷水、斷
電) 。
(3) 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蹤不明。
(5) 負債是否大於資產。
(6) 是否有跳票或票據拒絕往來情事。
(7) 上市 (櫃) 公司股票是否遭停止交易或下市 (櫃) 處分。
(8) 是否有聲請或裁定重整情事。
(9) 是否有積欠稅款等情事。
(10) 負責人是否涉其他民、刑事案件或經濟犯罪。
(二) 員工權益受損情形:
1、工資是否有積欠事實,積欠情形如何?
2、勞保、健保費用是否正常繳納,積欠情形如何?
3、是否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積欠情形如何?
4、勞退基金提撥情形如何,是否足夠支應?
5、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