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就事業單位是否仍有
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並參酌下列事項:
(一) 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或停止。
(二) 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仍堪運作。
(三) 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四)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蹤不明。
(五) 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一) 工資是否有積欠事實。
(二) 勞保、健保費用是否正常繳納。
(三) 是否積欠資遣費、退休金。
(四)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如何,是否足夠支應?
(五)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