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單位:
對符合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僱
用其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私立學校:
(一)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二)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
,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
單」。
(三) 由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位
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能力
,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政治團
體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