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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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運用事業單位之訓練資源並結合其就業機會,有效促進身心障
    礙者工作實務技能並促進其就業、安定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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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計畫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二) 執行單位: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
      能訓練中心及本局五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執行單位並得成立審查
      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提供以下相關事項之協助:
      1.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推介訓用人員。
      3.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計畫契約書。
 (三) 申請單位:
      對符合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
      僱用其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1)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者,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轉介單」。
    (3) 由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
        位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
        能力,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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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與執行單位訂定契約,並約定申請單位僱用率至少應達
      百分之六十 (契約書樣式如附件二) 。
 (二) 申請單位規劃之訓練內容應適合身心障礙者,訓練期限以六個月為
      限;訓練方式以日間密集,能協助受訓學員就業並從事競爭性工作
      為原則。
 (三) 申請單位得視學員障別特性及訓練需求,與身心障礙相關之法人團
      體合作,並得以個案研討會議或專案協助方式邀其提供諮詢服務或
      相關協助。
 (四) 申請單位於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僱用時均應為訓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
      ,投保薪資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五) 學員因故中途退訓且課程未逾三分之一情形者,其後擬參訓學員經
      職業輔導評量後確實適訓並經雙方同意後,得以遞補參訓。
 (六) 訓用人員結訓後之待遇薪給應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即本同工同酬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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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經費補助項目:
 (一)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執行單位分工表詳如附件三) 。
      1.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四) 。
      2.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
        可文件影本一份。
      3.訓練及進用計畫 (格式如附件五) 。
 (二) 訓練費用 (申請表如附件六) :
      1.申請單位得依訓練及進用計畫、契約書及本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
        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 (如附件七) 之規定,於開訓
        後一個月內申請訓練期間之訓練費用補助 (訓練費用原則為一次
        撥付,如遇特殊狀況者,執行單位得視計畫特性與期程等項採分
        期撥付) 。
      2.申請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訓練補助費之相關原始支出
        憑證辦理核銷 (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
        ,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表如附件六、八、九及十) :
      1.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
        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訓練期程未逾四個月者,得一次撥款;超過上開期程者採按季撥
        款方式撥付。
 (四) 僱用獎助津貼 (申請表如附件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
      ) :
      申請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或「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等規定,得於僱用後按季請領僱用獎助津貼。
 (五) 訓用輔助:
      1.申請單位為使訓用人員適性就業,得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
        量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補助暨諮詢服務實施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報請
        執行單位或本局協助辦理。
      2.又如訓用人員另有其他適應問題,申請單位亦得請執行單位提供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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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程序:
 (一)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善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
      析等方法辦理審核作業,審查其訓練及進用計畫是否可行,必要時
      並得實地訪視;訪視時,如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
      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
      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
      標詳如附件十六)
 (二) 執行單位如有必要,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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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撥付及核銷:
    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執行單位進行
    審核,審核符合後,再由執行單位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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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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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期間:自核定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