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者。
三、補助範圍:本計畫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 能力之器具,含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工作場所機具等。 但下列設施不在本補助範圍: (一)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 通工具,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 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四、補助標準: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災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單位提 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
五、經費來源: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審查程序: (一) 為審查申請補助案,勞工保險局得聘請下列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提 供審查意見: 1.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專家 2.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專家 3.職能治療師 4.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二) 審查補助案件必要時,得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 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按月彙整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 員會審議。
七、撥款方式: (一) 已完工者,一次補助。 (二) 未完工者,於竣工後一次補助。 必要時勞工保險局得實地查驗。
八、補助費用若經查明移作其他用途,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接受補助單位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 法推介時,得由僱用單位自行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