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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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又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農保
    資格應予註銷,俟其參加之社會保險退保後再恢復其農保續保資格。
    但符合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續保期間仍按第四點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