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助對象:依法設立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財 (社) 團法人或依
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事業機構,並符合下列各要件者:
(一) 領有立案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者。
(二) 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備具有
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者。
(三) 擬於九十三年度規劃辦理聯訓計畫,且能另外結合四家以上 (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及財 (社) 團法人須能另外結合五家以上) 具產
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機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且全體受訓員
工均依法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接受協助單位及其結合參與聯訓計畫之事業機構,所座落之地理區
域原則以不超過鄰近縣市為範圍。如因特殊條件須結合非屬同一縣
市或鄰近縣市之事業機構執行聯合訓練計畫,須另敘明具體事由並
獲本局核定後始得辦理。
(四) 接受協助單位如為財 (社) 團法人,其捐助 (組織) 章程須具辦理
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