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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協助
    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財 (社) 團法人及事業機構結合相關事業機
    構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
    驗與資源,同時提昇企業人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之基石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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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方式:
 (一) 由本局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及經費補助,協助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
      、財 (社) 團法人及事業機構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
      機構 (以下簡稱聯訓單位) ,於國內辦理共同需要之員工座談、研
      習、觀摩、訓練課程等內部訓練活動 (以下簡稱聯訓計畫,計畫內
      每場次活動實際參與人員至少應達十五人) 。
 (二) 辦理績效良好者,於本局相關網站公開表彰績優聯訓計畫策動廠商
      ,並以公開儀式表揚。
 (三) 於國外辦理之訓練活動或指派員工參加非屬聯訓單位所辦理之相關
      訓練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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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對象:依法設立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財 (社) 團法人或依
    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事業機構,並符合下列各要件者:
 (一) 領有立案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者。
 (二) 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備具有
      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者。
 (三) 自九十三年度起,擬於最近二個年度內規劃辦理聯訓計畫,且能另
      外結合四家以上 (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及財 (社) 團法人須能另
      外結合五家以上)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機構共同參與聯
      訓計畫,且全體受訓員工均依法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四) 接受協助單位如為財 (社) 團法人,其捐助 (組織) 章程須具辦理
      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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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執行期程:聯訓計畫年度執行期程自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核定通過
    之次日起算,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單位每年度以申請、參
    與一聯訓計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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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方式暨期間:本局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受理申請,並
    以事前審核原則、採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
    受理。擬申請協助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
    ,檢附所結合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備齊申請資料表
    件 (含電子文件檔) ,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書面
    文件正式行文送達本局完成申請。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
    ,應退請申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前,可函請本局派員免費協助規劃、諮詢聯訓計畫
    相關事宜,但仍應於上開時程內完成申請程序。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
    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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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程序: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
    資格及所提聯訓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並應指派
    聯訓計畫規劃人員到場簡報說明,俾利審查小組逐項檢視並核定補助
    額度。本局認有必要時,得增加實地訪視審查作業,申請單位不得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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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標準:每一聯訓計畫之聯訓家數應達五家以上 (含五家) ,其費
    用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聯訓單位員工規模均為十人以
    下致經費負擔能力有限或聯訓計畫對國內辦理進修訓練具明顯之示範
    、帶動效益,經審查小組認定者,得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其
    補助金額由本局依預算額度、產業類別、區域別、聯合訓練家數、員
    工規模、聯訓計畫內容、聯訓計畫預期效益 (含內部性及外部性效益
    ) 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因素核定,每一年度之聯訓計畫最高以補助
    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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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訓計畫經費編列原則:計畫各項經費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1 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
      元編列。
    2 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課
      ,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3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 (一
      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
    4 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
    5 材料費 (限於術科課程) 、書籍教材印製費及文具用品費:依各場
      次課程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場次每人最高不超過六百元。
    6 人事費: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並依本局核定之
      計畫執行期程按月計算 (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計) ,每月編列三萬元
      。
    7 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 (含助教費) 、交通
      費、人事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於採
      購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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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聯合訓練授權書 (如附表二) 。
 (三) 聯合訓練計畫書:請詳填產業 (區域) 分析、各聯訓單位 (含申請
      單位) 之營運關聯性說明、問題分析與聯訓計畫規劃說明、申請單
      位既有訓練資源、上一年度訓練成果及本聯訓計畫預期績效 (含績
      效評量指標) 等資料 (如附表三) 。
 (四) 聯訓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
      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 (如附表四)
      。
 (五) 立案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財 (
      社) 團法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 (組織
      ) 章程。
 (六) 所使用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自有場地者應另檢附所
      有權狀證明影本 (租用者應另檢附租約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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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與本局簽訂協助企業
    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聯合型) 計畫契約書後依約履行;聯訓計畫如有
    變更時,並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一週前將變更後之
    聯訓計畫內容,專案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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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等事宜:
      1 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
        訓練訪查事宜。
      2 應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
      3 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
        評估及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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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 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甲方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 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 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5 未配合本局或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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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
      請單位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1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 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3 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4 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
        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 (含) 者。
      5 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 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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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結訓日起三週內 (至遲不得逾
      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 (需附電子文件檔)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 請款之統一發票。
        2 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五) 。
        3 經費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六) 。
        4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七) 。
        5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八) 。
        6 黏貼憑證用紙 (如附表九)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
          原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如
          附表十) 。
   (二) 結訓資料
        1 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 (如附表十一) 。
        2 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
        3 學員名冊 (如附表十二) 。
        4 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
          附表十三) 。
        5 契約書影本 (如附表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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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注意事項:
   (一) 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分及
        申請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二) 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單位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四) 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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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