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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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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擴大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並增進其訓練成效,以強化身心障
    礙者就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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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者:
 (一) 政府機構。
 (二) 學校。
 (三) 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其訓練場地應為自有或具五年
       (含) 以上租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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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 指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現有職類汰舊
      換新所需或辦理職業訓練補充設備。
 (二) 所申請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如為電腦時,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
      需之軟體。
 (三)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
      分,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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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但有對等以上自籌款者以新台幣五十萬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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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 每年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視實際需
      要通案發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轉知
      轄區內符合補助對象,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由本局通案發函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單位,得依需求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三) 符合補助對象者,亦得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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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式二份,請依序裝訂成冊)
 (一) 設立證書影本。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包含以下各項:
      1.申請書 (如附表) 。
      2.機構業務概況及發展報告。
      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成果報告。
      4.所申請補助之機具設備用途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關聯報告。
      5.法人團體應檢附訓練場地之自有證明或五年 (含) 以上之租約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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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組織健全,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新開發或調整職類具有創意及就業市場需求者。
      2.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效良好者。
      3.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導結訓學
        員之就業率良好者。
      4.因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致機具設備損壞
        不堪使用者。
      5.能籌措對等以上補助款者,優先補助。
      6.其他經本局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非屬本要點三所列補助對象者。
      2.所申請機具設備補助計畫,逾越機構登記設立之設施規模標準,
        或非屬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者。
      3.同一年度已向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提出相關性質之計畫或已接受相
        關性質之補助。
      4.同一年度已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機構設備 (設施) 獎助審核作業要點」申請同一性質之補
        助。
      5.曾接受本局補助購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具設備,除不可歸責
        因素外,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未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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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由本局初審各單位所提申請補助案後,再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複
    審。必要時得由本局成立評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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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處理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機具設備項目、規格及數量辦理採購
      ,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核備。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
      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
      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機具
      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字樣
      。
 (四) 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補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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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
      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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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