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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為補助民間相關團
    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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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學校或團體等單位,於辦理與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有關之宣導、研習等活動前四十五日,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一) 活動計畫書。
 (二)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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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申請單位。
 (二) 計畫目標。
 (三) 參加對象、人數。
 (四) 活動內容、方式。
 (五) 計畫目標、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 經費收支概算表。
 (七) 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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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經費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鐘點費。
 (二) 撰稿費。
 (三) 場地佈置費。
 (四) 資料印製費。
 (五) 餐費。
 (六) 保險費。
 (七) 茶點費。
 (八) 雜支。
 (九) 其他必要之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依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研習活動所需各
    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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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補助額度不超過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書之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七
      十。
 (二) 每次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 同一活動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合計本要點之補助款,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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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活動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 成本效益分析。
 (四) 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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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活動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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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成果、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
    或支出分攤表 (原始憑證需含憑證封面、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送審
    明細表等) 及活動照片送職訓局,職訓局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有
    依活動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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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不合第五點規定情形或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執行活動,除依規定追
    繳補助款外,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