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成立二年以上。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認許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
(三) 其所管理之任一基金或受託資產規模應有過去二年每月底平均在新
台幣十五億元以上,且其二年每月累計報酬率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
權平均數在同類型基金平均報酬率以上者。基金或受託管理資產類
型之操作性定義,由勞保局訂定。
(四) 公開徵求日前一月底,其管理與勞保局委託經營項目同類型之基金
資產及受託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新台幣五十億元。
前項第三款所定基金累計報酬率,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採用之累計報酬率計算之,受託管理資產累計報酬率,依
該資產保管銀行計算之淨值累計報酬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