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申辦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84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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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職業訓練法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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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提高事業機構在職員工技能水準,提升事業機構勞動生產力,
    落實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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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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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辦單位:各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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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生產性及修護性
    檢定職類乙級、丙級、單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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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辦單位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應具有政府權責機關所核發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
      項目與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具有相關性,並無不良紀錄者。
 (二) 事業機構應於其內部規章中訂有對從事某項工作,需為技能檢定合
      格人員;或對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給與核敘職級、薪給或給與獎金等
      激勵規定,並執行者。
 (三) 其辦理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職業訓練局依「技能檢
      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施要點」實施評鑑合格者。
 (四) 參加技能檢定人員,應為申辦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有案之在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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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辦次數及人數:
    各事業機構申辦次數每年四次,參加技能檢定人數,每職類每次不得
    少於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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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辦手續: 
 (一) 事業機構經自行評估符合本實施要點第六項申辦條件第 (一) 、 (
      二) 款者,應以公函檢附公司執照 (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
      本) 及內部相關管理規章等資料向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二) 經職業訓練局初步審核同意辦理該事業機構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後,
      事業機構應於擬辦理檢定前六十天,以公函向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評鑑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書。
      該事業機構之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後,於申辦檢定
      時應隨函檢附評鑑合格證書影本。
 (三) 申辦單位應於擬檢定日前四十五天,檢附下列表件等,以公函向職
      業訓練局申辦檢定。
      1.申請表一份。
      2.申請辦理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
      3.學、術科測驗日程表一份。
      4.應檢人員名冊一式二份。(符合應檢資格者)
      5.應檢人員成績 (空白) 名冊一式二份。
      6.應檢人員參加該單位之勞工保險證明 (影本) 一全份。
      7.已繳交之一次團體報名費郵局劃撥收據「職業訓練局劃撥帳號第
        一○五九○○八~一號」影本或支票一張。
      8.事業機構在職員工曾參加全國技能檢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成績業
        已及格,或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得免試學科或術
        科測驗者,應於申請辦理檢定時,檢附該等人員之證明文件,申
        請免試同職類、同等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未併案申辦者,不予
        免試。
 (四) 職業訓練局依申辦單位所送之表件予以審核後,於收文之日起十日
      內函復,並檢附術科測驗監評人員名冊、術科測驗試題 (以試題已
      公開之職類為限) 或術科測驗資料 (試題尚未公開之職類) 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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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遴派 (聘) 監場人員、監評人員:
 (一) 學科測驗之監場人員,由職業訓練局遴派人員擔任。
 (二) 術科測驗之監評人員,由職業訓練局遴聘該職類合格監評人員擔任
      ,並得派員實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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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定前準備: 
    辦理學科及術科測驗所需之工作人員、場地機具設備、材料及各式表
    件等,由申辦單位依試題需要及作業程序等規定於事前準備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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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實施檢定: 
   (一) 學科測驗:
        1.學科測驗監場人員,以每一試場安排二人為原則,應依「技術
          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試注意事項」執行監場工作。
        2.學科測驗之閱卷工作由職業訓練局負責,並將應檢人員之學科
          測驗成績登錄於成績冊。
   (二) 術科測驗:
        1.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之配置、檢定材料、試題及評審表件
          等,應由申辦單位於檢定前依試題規定準備妥當。
        2.申辦單位應於各職類術科測驗前,舉辦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評審
          協調會,俾充分瞭解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齊一監評作法及執
          行尺度等。
        3.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術科測驗試題、術科測驗評審表
          、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監場及評審工作。
          術科測驗評審表等資料,應由評審長負責保管與繳交,評審長
          由職業訓練局指派,臨時未能前往執行職務時,由監評人員互
          推之。
        4.各職類術科評審表等資料,應由評審長於本案檢定結束後三天
          內,交至職業訓練局,俾將術科測驗成績 (及格或不及格) 與
          檢定結果登錄於成績冊,作為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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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證:
   (一) 檢定結束十日內,職業訓練局人員應依據左列表件,辦理發證:
        1、申請書影本一份。
        2、合格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3、成績冊一式二份。
        4、學、術科測驗監場紀錄表各一份。
        5、學、術科測驗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一份。
        6、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
   (二) 職業訓練局於收到申辦單位繳齊技術士證費用後,十五天內核發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函送申辦單位轉發參加技能檢定合格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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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費用:技能檢定報名費、術科測驗費、監評人員之監評費及差旅費
      、技術士證費等,應依「事業機構在職員工專案檢定經費處理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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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