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業務運作:
一、外勞申訴窗口:
(一)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逕向各縣市所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
及求助,或逕撥打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所設置之二十四小時 1
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如附錄一) 受理申訴。
(二)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逕撥打所設之 110 全國報案專線
:
外勞倘遭性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
或逕撥打該署所設之 110 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縣
(市) 警察局受理申訴 (如附錄二) ,該受理警察局即依性侵害處
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三) 各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應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
中心中心處理。
(四) 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暨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簡稱勞委會職訓局) 為協助外勞儘
速適應在台工作及生活,已補助各縣市政府成立有二十四所外勞諮
詢服務中心,提供外勞法令、心理輔導、工作適應等申訴諮詢服務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當地勞工主管單位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
心或撥打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服務專線 (如附錄三) 提出申訴
,由該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五) 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逕撥打各外勞駐華
機構專線 (如附錄四) 提出申訴,請該等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六) 外勞收容單位: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收容單位或
逕撥打該等單位電話尋求協助,請該等外勞收容單位於二十四小時
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收
容單位名單如附錄五) 。
(七) 勞委會職訓局設置之外勞申訴專線:
勞委會職訓局為加強服務外勞,自八十九年起,已設置外勞雙語免
費申訴專線 (英語:0800-885885 ;印尼語:0800-885958 ;泰語
:0800-885995 ;越南語: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勞申訴管道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逕向上述免費申訴專線提出申訴,由該申
訴專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二、現行通報規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均設有性侵害
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相關措施。另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醫院、診所、司
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權責處理,故目前上述法定
通報單位,於受理性侵害案件 (含外勞性侵害案件) 後,即應填寫內
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作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如附錄六
)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性侵害防治
中心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如進行一般或緊急診療、報案、驗傷、緊急安置、心理治療、輔導
及法律扶助等,參考社政單位所訂之「處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
,如附錄七。
(一) 增加通報單位:
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可能向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或外勞母國駐華機
構或外勞收容單位等外勞事務單位申訴,因上述單位目前並非法定
規範之通報單位,為免如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將影響遭受性侵害外勞相關權益,故將上述外勞事務單位納
入通報單位,請上述單位,於受理申訴後,亦應填寫「性侵害犯罪
事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該轄
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應依權責對遭受性侵害之外勞進行性侵害相關保
護措施。
(二) 加強通報機制:
參考所附「外勞遭受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1 加強社政與勞政單位業務聯繫:
因外勞離鄉背井在台工作,尚有語言溝通、環境適應、轉換雇主
或返國或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等特殊性勞工事務問題,請各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工主管、警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等
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為加強業務聯繫,各縣市性
侵害防治中心與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請配合下列事項:
(1) 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勞性侵害申訴案件後,應依
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
並徵詢外勞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處理
,並填寫勞委會職訓局製作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
(如附錄八) ,傳真至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外勞性
侵害案件業務聯繫窗口 (如附錄九) 予以協助被害外勞翻譯、
緊急安置、法律諮詢、訟訴補助、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及
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外勞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2) 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於處理上述事項後,應儘速將「回覆單
」回傳至當地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 提供外勞性侵害案件數據:
為使勞委會職訓局掌握各縣市外勞遭受性侵害情形,由內政部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定期 (按季) 提供外籍勞工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
予勞委會職訓局,以利該局分析及研議外勞管理措施之參考。
三、加強相關單位間業務聯繫與分工:
為加強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處理外勞性侵害案件責任明確,請各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勞政、警政、衛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收容
單位、人力仲介公司及勞委會職訓局等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主、協辦事
項。
(一) 一般人身服務措施:
1 緊急診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陪同前往醫院、診所進行一般或緊急醫
療。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外勞醫療費用不足協助處理 (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
構、人力仲介公司) 。
2 驗傷: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驗傷。 (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
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 (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
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收容單位
3 報案: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協助前往至各縣 (市
) 警察局報案、陪同偵訊,各縣 (市) 警察局依規定進行偵訊、
製作偵訊筆錄、協助驗傷、採證,並將驗傷證明、證物等移送法
辦。 (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警察局)
協辦:
(1) 協助翻譯。 (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
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收容單位)
(2) 於偵查期間,請各縣 (市) 警察機關配合提供回復確認是否受
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公文書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俾該單
位轉送勞委會職訓局據以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協辦單位:各
縣市警察局)
4 心理輔導、治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 (主辦單位:各縣
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
協辦:協助翻譯。 (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
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收容單位) 。
5 緊急安置:
主辦:依遭受性侵外勞之意願直接進行安置或協調各縣市勞工主
管單位協助安置。 (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
(1) 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得協助安置或委託外勞收容單位進行
安置,並依勞委會職訓局頒訂之「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勞委會職訓局電腦註記收容 (含
終止終容) (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及經本會備案之
外勞收容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
(2) 勞委會職訓局按月統計各縣市遭受性侵害外勞收容數據 (含收
容、終止收容、期限等) 〔協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6 法律扶助: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法律訟訴、諮詢及經費補助等
事宜。
協辦:
(1) 協助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翻譯、聘請義務律師及補助律
師出庭費、民事訴訟費用等事宜。 (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
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
(2) 依外勞意願協助代辦民事賠償事宜 (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
機構) 。
7 其他事宜:
主辦:提供補助醫療、心理復健經費等事宜 (主辦單位:各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
(1) 協助聯繫外勞家屬 (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
公司)
(2) 派員慰問及致贈慰問金。 (協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各縣市
勞工主管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二) 外勞工作事務服務措施:
1 安排外勞轉換雇主:
因性侵害案件係屬公訴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
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勞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
活之親屬 (以下簡稱雇主) 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勞返國等情
事。為妥善處理協助該外勞轉換雇主或安排其返國等事宜,請各
相關單位 (社政、警政、勞政、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經勞委會職
訓局備案之外勞收容單位等) 依規定配合辦理。
主辦:
(1) 受性侵害外勞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檢
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A 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B 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
犯罪行為之虞之相關文書。C 或檢察官起訴書。D 倘尚在偵查
期間,請檢送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
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
(如存證信函) 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回執聯
) 等相關資料。 (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2) 勞委會職訓局依上述資料據以核處外勞轉換雇主事宜,另於電
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外勞申請案,俟法院判決雇主無罪或不
起訴處分時,檢具相關證明後始解除申請外勞管制 (主辦單位
:勞委會職訓局) 。
協辦:為利於勞政單位處理遭受性侵害外勞轉換雇主所需,請
各警察單位配合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予各縣
市勞工主管單位 (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
2 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委會職訓局另可依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書廢
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
3 安排外勞返國:
主辦:外勞倘經司法機關偵察終結,無配合須經司法程式出庭之
必要,而有返國之意願者,由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安排返國事
宜。 (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協辦:協助安排外勞遣返事宜。 (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收容單位、人力仲介公司)
4 勞資爭議處理:
主辦:處理外勞與雇主、仲介間之薪資、服務費、借款、儲蓄金
、所得稅等勞資爭議事宜。 (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5 刑事罰及行政罰處分:
(1) 雇主涉嫌違反刑事罰部分:法院主政處理。
依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屬公訴罪,經移送偵辦後
,依刑事訴訟結果處分雇主 (或其他加害人) 。
(2) 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勞委會職訓局主政處理。
A 法院未判決前:
同上所述,勞委會職訓局依縣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認犯罪行為
文件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相關文書,或
檢察官起訴書,或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
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
書面通知 (如存證信函) 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 (如存證
信函回執聯) 等相關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規定,不可歸責於外勞之理由,同意外勞轉換雇主,並於電
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另可依雇主承認犯
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B 經法院判決:
a 雇主確定違法:
俟法院判決雇主性侵害案件確定犯罪後,亦可依雇主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
令情節重大者」規定,依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聘
僱許可,並依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不予同意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 (主辦單
位:勞委會職訓局)
b 雇主獲不起訴或無罪:
倘經法院判決雇主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由雇主檢具法院判
決文書等相關文件,勞委會職訓局即據以解除其申請外勞
管制,並同意辦理後續外勞申請案 (遞補、招募外勞許可
等) 。另該外勞倘轉換雇主,並仍在台者,應予廢止其轉
換雇主之聘僱許可,並令其返國。 (主辦單位:勞委會職
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