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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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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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開發潛在雇主,增進雇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
    能力之認識,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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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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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承辦單位: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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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對象:
    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雇主) ,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條
    件良好者。
四、非義務進用機關 (構)  (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 之雇主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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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進用對象:
    年滿十五歲,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
    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初次尋職者。
三、長期待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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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方式:
一、雇主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
    資格之身心障礙者,並由就服中心分派轄區內社區化就業服務之專案
    單位辦理後續就業支持、追蹤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雇主應於就服中心推介後二週內僱用所推介之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
    為期三個月的僱用機會,並在期滿後決定是否繼續僱用該名身心障礙
    者。
三、雇主應於同一部門安排具有經驗之員工一名擔任「輔導員」,輔導身
    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協助適應工作環境與建立人際關係。
四、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礙者受僱初期,應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保持聯繫,
    確保身心障礙者順利適應工作,並應積極主動提供雇主僱用身心障礙
    者所需相關服務,如就業、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 (含就業輔具) 、
    法令等相關諮詢及協助補助款之申請等服務。
五、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作業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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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補助方式及條件:
一、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期間為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
    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繼續僱用薪資補助:僱用滿三個月後繼續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輔導費補助:輔導員協助身心障礙者完成初期三個月的僱用,並使其
    獲得雇主繼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每月補助新
    台幣一千元) 。
四、僱用初期三個月期間之身心障礙者每月 (時) 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
    工資,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備註:第一類個案障別:
      (1) 輕、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
          能障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
      (2) 輕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者。
      第二類個案障別:
      (1)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
          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
          障合併) 、其他障礙。
      (2) 中、重、極重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3) 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含聽、語障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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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申請應備文件:
    雇主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案:
一、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文
    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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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雇主之資格與職責:
一、雇主之資格:
 (一) 符合申請對象之資格規定者。
 (二)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一年內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三)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項目
      ,係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助辦法、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
      災民獎勵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
      。
 (四)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五) 雇主如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應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足額
      進用者。
二、雇主之職責:
 (一) 為身心障礙者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 視身心障礙員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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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經費申請應備文件及方式:
      一、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連續三個月期滿後或繼續僱用達六個月以
          上,檢具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補助經費,經審核屬實
          者,依規定發給補助款:
       (一) 僱用名冊 (如附表三) 。
       (二) 經費申請表及給付收據 (如附表四) 及薪資印領清冊 (如薪
            資清冊、薪資發放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三) 出勤證明。
       (四)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輔導費申請表及給付收據 (如附表五) 。
      二、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撥付: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連續三個月期滿
          後,檢具前項之 (一) 至 (四) 相關文件於三十日內向就服中
          心申請。
      三、繼續僱用薪資補助撥付:雇主自僱用三個月期滿後繼續僱用該
          名身心障礙者達六個月後,檢具第一項之 (一) 至 (四) 相關
          文件於三十日內向就服中心申請。
      四、輔導費補助:雇主輔導身心障礙者完成初期三個月的僱用,並
          獲繼續僱用達三個月後,檢具第一項之 (五) 相關文件於三十
          日內向就服中心申請。
      五、僱用初期之起算以申報勞工保險投保日為準。
      六、補助款之申請,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
          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
          限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七、就服中心應依規定將補助款納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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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雇主申請參加本試辦計畫僅限一次,至多申請僱用三名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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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經費核發審核之重點詳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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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如經查獲雇主有申領不實情事,就服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雇
      主除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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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本局或就服中心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
      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
      ,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項,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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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預期效益:
      一、預計協助二百一十名身心障礙者就業。
      二、雇主方面:
       (一) 開發潛在雇主,消弭雇主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
       (二) 建立自然支持系統,增進業界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與接受度
            ,提升其就業率,達到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宗旨。
      三、身心障礙者方面:
       (一) 讓身心障礙者踏出就業之第一步,使其取得工作經驗及與社
            會互動之機會。
       (二) 提升身心障礙者職業技能,增加其自信心,發揮工作潛能,
            增強下次就業之競爭力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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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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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實施期間:
      自核定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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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本年度預計補助二百一十個身心障礙者就業,各就服中心分配三十
      個名額,額滿後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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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