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
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
收益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