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