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
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
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
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第 12-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併計工
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
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但依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
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
證收益率。
第 34 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
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 44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48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