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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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
    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
    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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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
      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
      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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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負擔家計婦女。
      2.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受保護人。
      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8.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長期失業者: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後滿五個
      月,仍未能順利就業者。
(三)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
        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四)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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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期間如下: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以六個月為原則。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
        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
        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
        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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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審查委員會視各計畫審查其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
      人數、比例,及用人費用與其他費用之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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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下列機構辦理本方案相關工作,補助其所需行政管理費標準如下: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為辦理方案推廣、受理申
        請、計畫管理、經費撥付、核銷及舉辦審查會等工作,依轄區內
        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及督導考核等
        工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直轄市政府所
        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三)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計畫管理、經費撥付、核
        銷、督導考核等工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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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考核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一層級考核權責單位: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次。
  (二)第二層級考核權責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計畫執行期間內至少實地訪查一次
  (三)第三層考核權責單位:本會,不定期辦理考核及評鑑。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方案之成效列為平時及年終考核項目,
        本會得針對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及獎勵。未依規定辦理考
        核業務之單位,本會得酌予扣減所核定之行政管理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