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日後滿五個月,仍未能順利就業之失業者。
(三)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
        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四)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