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8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
一、緣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執行行政院七十九年十一
    月七日台戔勞字第三二二八五號函核定「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
    計畫」,訂定本實施要點。
2
二、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項目及其實施方式:分近程、中程、遠程三階
    段,惟各期程之合作項目,以配合政府對外技術協助實際需要彈性調
    查。
 (一) 近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 依個案邀請訓練中心及技職院校專業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2) 以贈送訓練設備及其安裝為主。
      2.代訓技術人力
      (1) 運用現有訓練設施,委託訓練中心或相關教學訓練單位辦理。
      (2) 以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為主。
      (3) 訓練期間三至四個月。
      (4) 分英語及西班牙語二種語言教學,配置翻譯人員。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訪華
      (1) 邀請國別,由本會、外交部、經濟部共同會商。
      (2) 每一國家邀請二人,訪問七至十天為原則。
 (二) 中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 除贈送訓練設備外,並協助訓練中心之規劃、設計。
      (2) 協助項目增加訓練計畫、訓練教材等。
      2.代訓技術人力
      (1) 擴大訓練對象,除訓練師外,包括訓練中心行政管理人員。
      (2) 擴大職訓師進修訓練職類。
      (3) 訓練期間依職類、班別性質彈性安排。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訪華照近程方式辦理
      4.派員赴國外擔任技術指導
      (1) 以派遣訓練師為主。
      (2)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三) 遠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 協助訓練中心之整體規劃、設計、佈置、安裝。
      (2) 訓練中心之組織、營運及管理,包括訓練計畫、課程、教材等
          。
      2.代訓技術人力
      (1) 除特殊個案外,皆以英語訓練教學。
      (2) 研究在國外適當地區建立區域性訓練模式。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來華訪問
      (1) 邀請對象擴及職訓資深人員。
      (2) 與友邦從事職訓互訪及交流,包括計畫、課程、教材、教法、
          經驗等。
      4.派員赴國外擔任技術指導及行政管理工作
      (1) 除訓練師外,包括職訓行政管理人員。
      (2) 期間視個案需要而定。
3
三、採行措施 
 (一) 邀集相關單位修訂辦理外籍職訓師及相關人員訓練費用標準,使更
      適合實際業務需要。於八十四年度完成。
 (二) 羅致、培養外語人才
      羅致培養英語及西班牙語人才為重點。
      本會職訓局及其所屬職訓中心,遇有缺額時,優先羅致外語人才。
      八十四年度起實施。
      本會劃分各訓練中心辦理外籍職訓師訓練重點類群 (如機械類群、
      電子類群) ,本會職訓局獎勵該類群訓練師及相關人員進修外語。
      八十四年度起實施,五年內完成。
 (三) 外籍學員住宿:
      視訓練單位住宿設施情況,安排學員住宿訓練中心或住宿旅館。
 (四) 訂定本會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作業要點,以為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之儲備、遴聘、敘薪、權利義務之依據,報院核定後實施
      。八十四年度內完成。
4
四、經費預算
 (一) 現階段遵照行政院核定「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規定,
      所需援外經費由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支應;一般行政管理
      費用由本會職訓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 俟業務發展達一定程度或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無法配合支應時,
      由本會職訓局配合編列預算。
5
五、配合措施
 (一) 協助友邦設立訓練中心時,由本會與友邦簽訂技術合作協定,規定
      合作協助事項、範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二) 職業對外技術協助業務,各部會切實遵照「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
      合作計畫」規定,由本會規劃、督導、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