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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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整各職類報檢人員名冊: 
 (一) 勞工處 (局) 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 暨報名表 (副表) 函送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二) 核對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
 (三) 如遇有報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應於名冊予以更正,以利爾後有關
      資料文件之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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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發術科測驗繳費通知,受理繳費並統計人數: 
 (一) 可利用報檢人員報名表 (副表) 上之通訊名條寄發通知。
 (二) 繳費採郵政劃撥或郵政匯票方式。在校學生可洽學校負責教師利用
      集中劃撥繳費以資便捷。
 (三) 繳費通知一律以掛號郵寄,並至少應有十日之繳費期間。 
 (四) 如遇有退件,應查明原因再投郵至確定無法投遞,並保留退件信封
      以備查詢。
 (五) 術科測驗繳費以通訊方式為之。若與學科測驗係為同一辦理單位時
      ,可於辦理學科報名時一併收繳術科測驗費。
 (六) 確實統計各職類繳費人數及收取之術科測驗費是否相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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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各職類術科測驗協調會: 
    同一職類如有二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測驗時,應由負責召開協調會單
    位於測驗前就下列共同事項研商:
 (一) 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 齊一測驗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 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 測驗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 已公佈之試題是否有疑義必須先行說明統一修正。 
 (六) 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 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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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定術科測驗實施日程;
 (一) 每一職類術科測驗宜以場地最大容量辦理,全程時間不宜拖延過長
      ,以免影響發證時間。
 (二) 實施日期應特別注意: 
      1.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最少。
      2.避開重大節慶活動或學校考試時間。
      3.協調台電、自來水公司避免臨時停電、停水、致影響測驗之正常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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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購術科測驗材料、檢查機具設備;
 (一) 依試題材料表所訂規格購置器材。 
 (二) 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 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等檢查工作
      。
 (四) 測驗場宜另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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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
 (一) 請依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資格條件與責任之規定聘請。 
 (二) 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勞工局處核備同意後實施並發給聘書。 
 (三) 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
      數,由各術科承辦單位視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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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知報檢人員參加術科測驗:
 (一) 術科測驗通知單一律以掛號寄發 (可利用報名表 (副表) 上之通訊
      名條,以資便捷) 。
 (二) 寄發通知單至測驗日期至少應有十天以上之時間,如試題另有規定
      則依術科測驗試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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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佈置術科測驗場:
 (一) 測驗場之佈置應於測驗前一日完成。 
 (二) 大門口佈置如「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之橫幅示牌
      板。
 (三) 入口處佈置測驗單位平面圖。 
 (四) 入口處至測驗場之指標。 
 (五) 測驗場門口應標示如「X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之看板或
      海報。
 (六) 測驗場內、外應有明顯之區隔界限。 
 (七) 測驗用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應予明顯標示編號。 
 (八) 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應檢人員休息區。 
 (九) 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十) 禁止補習班人員進入測驗場內販賣或散發檢定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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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術科測驗及成績評審:
 (一) 監評人員請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注意事項」及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備忘表」規定確實公正、公平
      執行職務。
 (二) 評審表之記錄應力求詳實,尤以不及格項目其原因之紀錄不可簡略
      ,以防事後查詢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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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登錄成績並檢還報檢人員名冊: 
 (一) 測驗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驗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 術科測驗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
      費」註記並請詳實核對,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 術科測驗成績評定後十五天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驗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正本各一份函送勞工局(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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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寄發成績通知單: 
      成績通知單上應加註說明成績保留期限,並提醒應檢人員若預於下
      梯次參加檢定時,應再辦理免試「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之手
      續,以免因誤解而喪失應檢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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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格發證: 
   (一) 合格人員名冊列印時,應再詳加核對應檢人員資料,以避免因資
        料鍵入錯誤而重發合格技術士證。
   (二) 合格人員名冊浮貼之相片,應修剪適當(避免額部被剪或下額部
        被剪之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