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要領:
(一) 各執行單位應擬訂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並提供督導協助就服員推
動辦理本項專案服務工作。
(二) 服務方法與內容:
1.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業方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2.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導
、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強化就業服務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品質。
3.加強結合相關褔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後之訪視輔導及工作訓練,有效協助其適應
就業。
(三) 服務對象:
1.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介者。
3.經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
務實施要點」辦理轉介者。
以上服務對象不含各執行單位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在訓學員,但結訓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四) 服務案量標準:
1.每一就業服務員每年至少應服務三十人,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十
五人,內含新開案六至九人,成功就業四至六人。成功就業者應
能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前述三
十人之服務人數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2-1,支持性就
業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0C 、表 2-1、表 2-4、表
3-1 及表 3-2。
2.其輔導項目與服務內容應包含下項事項:
(1) 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如表 1-2、1-3)。
(2) 就業服務計畫擬定之案主晤談 (如表 2-1) 。
(3) 案主/職業輔導評量、工作配對、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如表 3
-1、3-2)。
(4) 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與就業服務紀錄
(如表 4-1、4-2、4-3) 。
(5) 追蹤輔導 (如表 0A、0B、0C、5-1、5-2、5-3) 。
(註:附表請參照「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業服務理
念與實務-作業流程與工作表格使用手冊」。)
(五) 未達前項服務案量標準之執行單位,將列入下年度核定補助參考。
(六) 各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實施要領訂定推動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含機構介紹、人員配置及推動支持性就業現狀、實施方式
、未來發展與預期績效等,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函報主辦單位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