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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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職進修訓練: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為原則;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旅運費、鐘點費、教材費、材料費、場
      地費、宣導費、人事費、行政管理費。
(二)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單位所提計畫
      書總經費之百分七十為原則。補助項目包含加班費、講座鐘點費、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食宿費、茶點費、
      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
      觀訪視之門票費、郵電費、旅運費、雜費、管理費及其他必要之經
      費,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標準內編列。因應重大緊急狀況:如風災、水災、旱
      災、地震、山崩、土石流、火山爆發及其他經本局認定者等,所辦
      理之訓練或相關活動,經費得全額補助。
(三)對就業弱勢族群之受訓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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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
      善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列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三)同一訓練或活動之計畫,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者,於向本局
      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加計他項收入之金額全部列
      出,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
      總經費額度。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局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局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局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