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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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結合民間資源,獎
    助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以擴大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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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助範圍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所
    列相關設施,或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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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應於每年公告獎助對象、項目、金額及申請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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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 設立證書影本或籌設證明文件 (如受理單位出具之公函證明) 。
 (三) 申請獎助計畫書。
    前項申請獎助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機構業務概況及發展報告 (已申請籌設或籌設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機構請說明籌設計畫及進度) 。
 (二) 曾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成果報告。
 (三) 所申請獎助之設備 (設施) 用途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關聯報告
      。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 其他規定之文件 (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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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本局初審各單位所提申請補助案後,再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複
    審。必要時得由本局成立評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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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獎助案之審查,應參考下列原則:
 (一) 新開發或調整職類具有創意及就業市場需求者。
 (二) 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效良好者。
 (三) 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導結訓學員
      之就業率良好者。
 (四) 因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致設備 (設施) 損
      壞不堪使用者。
 (五) 能自籌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優先獎助。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獎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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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獎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獎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能自籌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以
    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但如為特殊障別或為籌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新興
    建築,最高以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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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 非屬本要點獎助對象者。
 (二)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
      分。
 (三) 以籌設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資格提出申請,未能自籌所申
      請硬體設施設備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
 (四) 所申請硬體設施設備獎助計畫,逾越機構登記設立之設施規模標準
      ,或非屬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者。
 (五) 曾接受本局獎助購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硬體設施設備經核定執行
      績效欠佳未逾三年者。但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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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獎助單位應依核定獎助之硬體設施設備項目、規格及數量透過政
    府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辦理採購,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核准
    ;如所需項目未能自該系統取得者,則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項
    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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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獎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硬體設施設備之採購,並於完
    成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 (須為本局每年度公告受
    理後購置所取得者) 、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
    銷事宜。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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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受獎助單位應將所獎助購置之硬體設施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
      設備 (設施) 明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獎助」字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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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獎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獎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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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
      例繳回獎助款項外,並視情節嚴重性停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