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資格條件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後:
一、達成計畫留用人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
請本項獎勵金。
(一) 當年度計畫結束後30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會職業訓練局所
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檔。
(二) 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 6 個月以上。
(三)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
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 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受僱勞工提撥退休金。
(六)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
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二、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