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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4  月 29 日勞會 2  字第 0940022
    309 號函核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
    訓練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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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結合本局在職訓練業務主軸,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研討活動
    或專題探討,與業界廣泛溝通並達成共識,期共同提昇在職人員工作
    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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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研討活動或專題探討內容範圍:
 (一) 訓練機構訓練品質之研討。
 (二) 事業單位人才培訓效益之研討。
 (三) 產業核心職能及相關訓練課程研討。
 (四) 人力派遣業人才訓練。
 (五) 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人員職能提昇。
 (六) 其他符合政府協助辦理企業訓練政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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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 (職) 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 (社) 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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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70為上限。
 (二) 每一單位限提一案。
 (三) 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 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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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執行期間:自本局核定補助日起至 94 年 12 月 1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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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方式:由本局公開徵求提案後,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
    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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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 (以紙張 A4 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 
      ,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緣起、目的、目標 (如場次/
        人數) 、執行策略及執行方式、辦理時程、地點、對象及資格、
        預期績效 (含研討聚焦結論及可行分析) 、績效評估標準等) 。
      3.計畫經費概算表 (內容應包括經費項目、數量、單價、金額、說
        明等,編列標準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4.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學經歷及單位執行類似案件之經
        驗與績效等相關資料。
      5.其他必要文件。
 (二) 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備齊資料表件,請於 94 年 6  月 15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之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 (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收件人:高逸飄小姐
      聯絡電話: (02) 8590-2578
 (三) 評審原則及結果: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之計畫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
      3.相關活動計畫是否有助於提昇在職勞工之知識、技能、態度。
      4.於 94 年 6  月 30 日前個別通知申請單位,入選計畫之內容本
        局得建議修改,未入選之計畫,將原件退回。
      5.補助計畫範圍 (六) 之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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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案及核銷:
 (一) 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4日內檢齊本案下列表件至本局辦理經
      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 (領) 據辦理核銷。
      2.執行成果報告: (內容應含前言、計畫摘要、執行情形、成果分
        析、績效評估、建議事項、成果報告電子檔) 。並附參與活動人
        員名單 (含姓名、年齡、身分証字號、服務單位、聯絡電話、電
        子郵件信箱等) 。
      3.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應全數
        繳回。
      4.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5.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 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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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
    本計畫由本局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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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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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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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