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運用事業單位之訓 練資源並結合其就業機會,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實務技能並促進 其就業、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及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業務分工如下: (一) 主辦單位: 1.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要點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要點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 (二) 執行單位: 1. 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 推介訓用人員。 3. 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 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 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 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要點契約書。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位 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能力 ,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 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僱用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 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1.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應為經醫療機構評估病情穩定者。
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單位應與執行單位訂定契約,並約定申請單位僱用率至少應達 百分之六十 (契約書樣式如附件一) 。 (二) 申請單位規劃之訓練內容應適合身心障礙者,訓練期間以不超過三 個月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提具說明申請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訓練方式以日間密集,能協助受訓學員就業並從事競爭性工作為 原則,每月訓練時數以一百三十二小時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一百 小時。 (三) 申請單位得視學員障別特性及訓練需求,與身心障礙相關之法人團 體合作,並得以個案研討會議或專案協助方式邀其提供諮詢服務或 相關協助。 (四) 申請單位於訓練期間應為訓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五) 學員因故中途退訓且訓練期間未逾三分之一情形者,其他擬參訓學 員經執行單位安排職業輔導評量,確實適訓並經雙方同意者,得以 遞補參訓。
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申請單位訓練費用、參訓學員補助及執行單位 執控費用,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申請單位: 訓練期間補助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依補助辦理身心障 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 (如附件二) ,包含教師鐘點費、 學雜費、材料費、行政管理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及學員勞工保險費 等。 (二) 參訓學員: 1.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2.學員膳食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由 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等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申請單位轉發學 員。 (三) 執行單位: 補助執行單位執行及督導費用,包含成立審查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 所需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訓練費用、學員住宿或交通補 助費及學員膳食費助費等三項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六、申請單位如符合僱用獎助津貼或其他輔助措施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 (一) 僱用獎助津貼:申請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或就業 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規定,得於僱用後按季請領僱用獎助津貼。 (二) 其他輔助: 1.申請單位為使訓用人員適性就業,得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補助作業要點或相關規定,報請執行單位或本局協助辦理。 2.又如訓用人員另有其他適應問題,申請單位亦得請執行單位提供 協助。
七、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 流程圖如附件三;執行單位分工表詳如附件四) : (一)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 文件影本一份。 (二) 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五) 。 (三) 訓練及進用計畫 (格式如附件六) 。 (四) 訓練計畫預算表 (如附件七) :依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 業訓練經費標準編列。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申請單位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運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析 等方法辦理審核,審查訓練計畫可行性,並應實地訪視;訪視時,如 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 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 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標詳如附件八) 如有必要,執行單 位得成立審查小組或專家顧問團隊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九、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執行單位進行 審核,審核符合後,再由執行單位或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 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訓練補助費之發票或收據 (如 附件九) ,辦理請款暨核銷 (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 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請款暨核 銷作業) ,原始憑證由申請單位保存十年。經費核銷時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十) 。 (二) 補助學員費用: 申請單位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附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膳食補助 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三項申請資料 (如附件十一至十四) ,請 領補助費;是項補助費由申請單位按月轉發,並應於結訓一個月內 ,檢送學員印領清冊 (如附件十五及十六) 辦理核銷 (如訓練計畫 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如學員提前退訓,應依比例繳還補助 及津貼。 (三) 執行單位執控費用: 由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據前一年度之執行數,按季掣據請領及 核銷經費。
十、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不定期不預告訪查考核。 (一) 經查核發現訓練單位辦理品質不良者,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複查; 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得即終止委託或補助,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 申請一至五年。 (二) 訓練單位如有不實申領,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 除依法追訴外,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
十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