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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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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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填具申請書,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補
    助:
 (一)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三) 下列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1.個人計程車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
        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2.鐘錶、鎖匠及刻印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
        證明文件。
      3.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
        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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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 提供就業輔具: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
      良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四) 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
      關活動。
 (五)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
      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
      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
      等,並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得就前項申請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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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各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 (市) 政府,應辦理下
    列事項:
 (一) 本局: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送請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 (市)
      政府參考運用、辦理職務再設計之規劃、年度執行結果彙整、評估
      、檢討及成果發表等事宜、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徵選事宜。
 (二) 就業服務中心: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 (以下簡稱輔導委員) 、
      開發職務再設計個案、受理申請案件、辦理職場訪視、召開審查會
      議辦理案件之審核、補助經費之核撥、補助案件之後續追蹤及輔導
      及年度申請案件之結案彙整等工作。
 (三) 各縣 (市) 政府:個案轉介之就業服務中心及職務再設計宣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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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製作能力
    之機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及
    穩定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以下簡稱專案單位) ,應備妥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人
      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本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就其資格、計畫書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條件審
    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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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
      ,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
      之執行能力者。
 (二) 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 公 (私) 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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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人員:
 (一) 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
      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
      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 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
      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職能治療等相關
      系所畢業者,並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究經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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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業服務中心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聘請具工程類、
    醫學類及設計類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提供下列
    諮詢及服務:
 (一) 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 (構) 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二) 配合就業服務中心及專案機關 (構) 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
      視並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三) 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
      作,並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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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撥款及核銷
    :
 (一) 書面審查: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進行案件資格審查。如
      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
      協助即可解決案主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之個案,得由就業服務中心逕行核定辦理。
 (二) 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就業服務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訪
      視。如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
      良等專業協助者,就業服務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
      改善。
 (三) 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召開審查
      會議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 (含訪視之
      輔導委員) ,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
      、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
      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則上每一個
      案之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 (申
      請單位提供審核資料時間可扣除) 。
 (四) 撥款及核銷: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就業服務中心函知申請單位 (
      副知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 請領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於完成職
      務改善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証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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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中心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 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置取得,需專業研發、
      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二) 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置後需再經改良、改裝之個案。
 (三) 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 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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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單位受理就業服務中心個案轉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
        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 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
        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 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單
        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
        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及圖片
        、照片等資料。
   (四) 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
        派員查驗等事宜。
   (五) 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 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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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案件之審核,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 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
        會議審查後核定,但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且與
        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
        求性、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審查核給。
   (二) 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為身心障礙
        員工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法調整及
        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由輔導委員於審查會議中,就其改
        善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之補助
        費。
   (三) 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
        1.工作環境無障礙化之改善。
        2.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3.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
          代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
          設備之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
          控制職場週邊設備等。
        4.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
          善坐姿。
        5.溝通類輔具,如聽語障者申請溝通輔助裝置,得以和顧客進行
          簡易溝通。
        6.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
          視覺功能。
        7.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視障者
          之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
        8.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9.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四) 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
        需費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
        盤控制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五) 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1.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2.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3.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4.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六) 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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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委員提供訪視、諮詢及輔導等服務,得支給下列費用:
   (一) 申請案件通過初審後,輔導委員至職場訪視及提供協助與建議,
        每位輔導委員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倘訪視案件在二件
        以上,分屬不同申請單位,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
        員得以全日支給出席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 電話諮詢不另支給服務費。
   (三) 特殊案例職場訪視諮詢,核實支給差旅費。
   (四) 申請案件之指導 (含訪視、追蹤輔導及驗收階段) ,每一個案以
        補助四次差旅費及出席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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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就業服務中心轉介個案至專案單位為提供服務者,得支給下列費用
      :
   (一) 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
        、改良、改裝等措施,每案改善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其費用如下:
        1.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費用 (如材料費、輔具購置費等)
          ,由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出憑證及個案改善成果
          報告等,向就業服務中心 (轉出單位) 請領經費。
        2.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等工作,
          得支給研發設計費 (比照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之工作人
          員費標準支給) ,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每日最高三
          人支領,每案每人以十五日為限。
   (二) 出席費:專案單位為協助個案所進行訪視工作,每次訪視人數以
        二人為原則,每人得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每一個案之訪視
        次數以四次為限。
   (三) 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運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 管理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差
        旅費等合計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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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身心障者就業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協助
      僱用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 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 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有
        障礙時。
   (三) 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助器具之協助時。
   (四) 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 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 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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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就業輔具得由就業服務中心回收再利
      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就業輔具,且為全額補助或
        部分補助,經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該輔具於個案離職後,受補
        助單位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回收,以利個案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申請
        單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受補助單
        位無法再進用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
        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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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業服務中心得
      隨時派員查訪稽核,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發
      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
      本局將終止補助二年,並視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必要時並依法
      令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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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就業專用之輔具。
   (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當改善
        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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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依本要點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 (屬於資本門者) 等,
      須標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籤,
      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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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
      ,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
      ,就業服務機構於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
      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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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受補 (捐)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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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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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使用,如有賸
        餘款及產生之利息應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