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 提供就業輔具: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
良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四) 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
關活動。
(五)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
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
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
等,並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得就前項申請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