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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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協助不易進入一般
    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升其專業能力,工
    作技能,使其獲得適性之居家就業之機會,進而自立更生,故結合民
    間團體推動居家就業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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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因身體機能障礙,無法久坐或外出,不易進入一般
    性職場,但可在他人協助下,於家中工作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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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政府合法立案,組織健全、行政能力良好、具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經驗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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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於每年公告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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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補助單位得依下列模式推動居家就業服務:
 (一) 具有專業生產能力但尚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承
      辦單位以團隊方式協助提升其專業、行銷、管理能力,以成立個人
      工作室或創業為目標。
 (二) 對尚未具備至一般就業市場就業能力,且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
      願不高、而無法就業者,協助尋找企業合作,以僱用、勞務承攬或
      外包方式,提供全職或兼職在家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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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居家就業職類包括電子商務、網頁製作或網路行銷、電話
    行銷、產品生產、 勞務承攬及其他適合居家就業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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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
    申請補助:
 (一) 計畫書:
      1.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需求評估 (含個案需求及
        市場調查評估) 、服務對象、 (請敘明新舊個案人數、收案標準
        ,並附評估表、個案來源、舊案人數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數二分之
        一) 、實施方式、實施期程、人力配置 (含工作職掌) 、工作機
        會開發、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訓課程內容及期程、管銷制度及
        作業流程、居家就業者輔導機制、結案標準、相關諮詢服務、預
        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
      2.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
        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
      3.如為延續計畫,應附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評估報告。
 (二) 法人登記書影本、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 董 (理) 事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五) 前一年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計畫及經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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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審核:
 (一) 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於符合資格之
        申請單位進行複審。
 (二) 審核原則
      1.申請單位之組織及執行力。
      2.計畫之可行性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計畫內容符合居家就業服務之宗旨。
      (2) 服務對象符合居家就業服務之規定
      (3) 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提升計畫及就業服務計畫之適切性
      (4) 居家就業服務就業職類市場需求及未來發展性
      (5) 建立居家就業者專業輔導機制及管理制度
      (6) 合理的居家就業者之薪資發放制度
      (7) 計畫期程規劃合理性及可行性
      (8) 預算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9) 計畫之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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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 補助項目:
      1.就業促進員,其服務個案量每年至少六人以上。
      2.行政人員薪資:補助一名兼任行政人員。
      3.就業輔助器具。
      4.辦理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訓之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
        及座談會等費用。
      5.行政費:包含出差旅費、加班費、電話費、文具、紙張等。
 (二) 補助標準:
      1.就業促進員:
      (1) 大專畢業每月補助薪資新臺幣 (以下同) 三萬零六佰一十元整
          ,勞健保費二千九百九十二元整,碩士畢業每月補助薪資三萬
          五仟零三元整,勞健保費三千四百一十六元整。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薪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調整。
      2.行政人員:
      (1) 每月薪資一萬六千三百一十五元整,勞健保費用一千五百五十
          三元整。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薪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調整。
      3.輔助器具:依據「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經費標
        準辦理,僱用單位得向身心障礙員工工作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每一單位補助金額最高二十萬元整。
      4.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及座談會等費用:依據本會辦理
        宣導、觀摩、研習活動經費編列上限標準表。
      5.行政費:依補助之就業促進員、行政人員全年度總薪資之百分之
        十五計,執行期間就業促進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費依就業
        促進員實際在職月數之薪資按比例核計。
 (三) 補助額度:每一單位最高一百八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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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補助進用之就業促進員及行政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就業促進員: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職能治療、特殊教育
      、商業管理、企業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 行政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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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就業促進員及行政人員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 就業促進員:
        1.開案評估、擬訂居家就業者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居家就業者
          之實地訪視及身、心理輔導,建立居家支持系統,撰寫個案服
          務紀錄及追蹤輔導。
        2.居家就業服務市場需求評估、開拓居家就業職類、開發合作廠
          商、拓展貨源、蒐集及提供商務資訊等。
   (二) 行政人員:建立居家就業者溝通平台、辦理專業能力培訓、協助
        申請職務再設計、安排參加社區活動及取得相關資源、召開座談
        會、經費核銷,居家就業服務相關之行政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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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一) 運用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方式,辦理身心障礙
        者居家就業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
   (二) 訂定建立居家就業服務受案機制 (受案標準及方式) ,辦理居家
        就業者居家環境、職業能力及輔助器具需求之評估,個案來源不
        得限於所屬會員,應以社區內有居家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為主
        或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之轉介。
   (三) 公告居家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四) 為居家就業者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包括辦理居家就業者專
        業能力培訓,以提升其時間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行銷管
        理、客戶服務及生產等能力。
   (五) 依身心障礙者特質及市場調查結果,開拓居家就業職類,開發合
        作廠商,拓展案源,提供居家就業者商務資訊。
   (六) 建立居家就業者人事管理及薪資發放制度。
   (七) 評估居家就業者職務再設計之需求,協助申請取得相關資源,如
        醫療、社政輔具等。
   (八) 結合社區資源,協助居家就業者參與社區活動,增加其社會互動
        機會。
   (九) 應提供就業促進員工作上必要之支援與督導體系,並安排參加專
        業訓練,以強化就業促進員專業知能與工作方法。
   (十) 建立輔導機制、溝通平台及支持系統,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
        訪視輔導、座談會,協助其適應就業;結案後,提供追蹤輔導、
        諮詢服務及輔導創業。
   (十一) 應詳實填列居家就業服務表格,並作完整個案服務紀錄,另個
          案資料,應比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 督導就業促進員每年至少服務六名居家就業者,如輔導個案薪
          資所得連續三個月達基本工資一萬五千捌百四十元以上,應予
          結案。若同時接受本局及其他政府單位相關業務計畫之補助,
          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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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為居家就業者申請職務再設計所改善或購買工作環境
      機具、設備等,應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如屬於資本門者,須標示「就業安定基金○○○年
      度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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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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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接受補助單位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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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於每季請款 (掣據送局憑撥) 及核銷時應檢送前一季
      居家就業者紀錄名冊 (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障別、等級、到
      職、離職日期、薪資、工作內容) 、輔導紀錄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年度結束時,應檢具成果報
      告送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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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相關孳息並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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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實際暸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發現未依本
      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
      止補助並視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
      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