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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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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透過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專業諮詢輔導等措施,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
    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結合專業機構、團體及相關單位,
    共同促進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
    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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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之資格: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一) 個人計程車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鐘錶、鎖匠及刻印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證
      明文件。
 (三) 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
      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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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務再設計改善項目: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
    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良
    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關
    活動。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適
    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調派
    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並
    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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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職務再設計辦理單位及其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送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 (市) 政
      府參考運用。
 (二)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三) 辦理年度執行結果彙整、評估、檢討及成果發表事宜。
 (四) 印送職務再設計摺頁式宣傳資料。
 (五) 規劃職務再設計之宣導事宜。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
 (一) 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
 (二) 開發個案及受理申請案件。
 (三) 聘請輔導委員並安排輔導委員辦理訪視、諮詢、規劃、設計事宜。
 (四) 召開審查會議審核職務再設計補助案件。
 (五) 困難個案之轉介。
 (六) 辦理補助經費核發事宜。
 (七) 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
 (八) 實地查證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
 (九) 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十) 辦理申請案之結案事宜與彙整工作成果。
 (十一) 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三、各縣市政府
 (一) 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二) 個案轉介至本局所屬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
四、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以下簡稱專案單位) :由本局徵選具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製作能力之單
    位擔任之。
 (一) 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
 (二) 受理就業服務中心轉介之個案。
 (三) 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改
      良、製作及維修等事項。
 (四) 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
      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
      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效益評估及圖片、照片
      等資料。
 (五) 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六) 辦理轉介個案之結案事宜與彙整。
 (七) 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宣導工作。
 (八) 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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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程序:
一、一般服務
 (一) 受理申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即進行案件書面審
      查、評估個案是否符合職務再設計申請資格。倘個案之改善方式單
      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案主
      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個案,得由身心障礙者
      就業服務員簽報由各該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 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各就業服務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
      訪視,提供專業諮詢協助或提出職務再設計建議方案。倘個案職務
      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等專業協助者
      ,就業服務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三) 輔導委員之諮詢及協助: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就本局所提供之職務再
      設計專家名單中,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
      提供下列項目諮詢及服務:
      1.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 (構) 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2.電話諮詢服務:於各區就業服務中心設立諮詢專線,提供事業機
        構、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身心障礙者查詢。特殊案件再由就
        業服務員轉請輔導委員前往協助。
      3.職場諮詢服務:各就業服務中心視電話諮詢需要,安排輔導委員
        至職場給予協助建議。
      4.配合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及專案機關 (構) 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
        會同訪視並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5.提供職務再設計暨就業輔具補助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
        業協助及指導等工作,並參與審查。
 (四) 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召開審查
      會議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 (含訪視之
      輔導委員) ,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
      、經費預算之合理性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
      效益評估,出席之輔導委員對改善方案達成一致共識後,即通過補
      助項目並核定補助金額,原則上每一個案之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
      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另為建立輔具回收再利用機制
      ,審查會議應就所補助就業輔具之特性及重複使用性等,由輔導委
      員審議該輔具是否回收。
 (五) 一般服務之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各就業服務中心函知申請單位 (
      副知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 請領補助經費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方
      案,申請單位應於職務再設計方案改善完竣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
      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原始憑証辦理核銷。
 (六) 個案轉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就業
      服務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1.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置取得,需專業研發
        、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2.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置後需再經改良、改裝之個案。
      3.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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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專案服務:專案單位受理就業服務中心個案轉介後,為執行有關職務
    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作、改良等措施,應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 專案單位應派員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瞭解訪視。
 (二) 專案單位得派員前往就業服務中心瞭解個案轉介之詳情。
 (三) 專案單位應派員訪視個案,並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
      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四) 專案單位於改善服務工作後應填具個案改善成果報告。
 (五) 專案單位於個案改善後,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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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職務再設計審核原則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審查後
    核定,惟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但與生活輔具、生財
    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
    性等因素,依比例原則審查核定。
二、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一) 工作環境無障礙化之改善。
 (二) 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三) 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代
      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設備之
      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控制職場週
      邊設備等
 (四) 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善
      坐姿。
 (五) 溝通類輔具,如:聽語障者申請溝通輔助裝置,得以和顧客進行簡
      易溝通。
 (六) 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視
      覺功能。
 (七) 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為聽語障者提供手語翻譯;為視
      障者提供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等。
 (八) 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九) 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三、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需費
    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盤控制
    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四、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一) 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二) 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三) 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四) 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五、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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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一般服務及諮詢費用:
 (一) 個案補助費用:僱用單位得以身心障礙員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
      單位提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年度內之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
      為原則。
 (二) 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為身心障礙員
      工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
      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由輔導委員於審查會議中,就其改善情形
      之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一萬元之補助費。
 (三) 輔導委員諮詢輔導費用:
      1.申請案件通過初審後,輔導委員至職場訪視及提供協助與建議,
        每位輔導委員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元;倘訪視案件在二件
        以上,分屬不同申請單位,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
        員得以全日支給出席費四、○○○元。
      2.電話諮詢不另支給服務費。
      3.特殊案例職場訪視諮詢,核實支給交通費。
      4.職務再設計暨就業輔具補助申請案之指導 (含訪視、追蹤輔導及
        驗收階段) ,每一個案以補助四次交通費及出席費為原則。
二、專案單位服務費用:
 (一) 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
      改良等措施,每一個案之改善額度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其費用如
      下:
      1.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費用 (如材料費、輔具購置費等) ,
        由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出憑證及個案改善成果報告
        等,向就業服務中心 (轉出單位) 請領經費。
      2.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等工作,得
        支給研發設計費 (比照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之工作人員費
        標準支給) ,每人每日以一、○○○元計算,每日最高三人支領
        ,每案每人以十五日為限計算。
 (二) 出席費:專案單位為協助個案所進行訪視工作,每次訪視人數以二
      人為原則,每人得支給出席費二、○○○元,每一個案之訪視次數
      以四次為限。
 (三) 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運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 行管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及差旅費等合計百分之
      十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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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專業服務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資格:
 (一) 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
      ,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
      及執行能力者。
 (二) 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之一者: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三) 公 (私) 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二、申請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應有之人員配置:
 (一) 督導人員一名: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
      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
      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 業務執行人員二名: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
      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職能治療等相關
      系所,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究經驗者擔任
      ,負責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申請及審核方式:
 (一) 申請:申請承辦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底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
        人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二) 審核:本局於受理申請後,就其申請單位之資格及計畫書內容是否
      完整等逕予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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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開發個案:各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本計畫應結合社區化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就業服務員應協助僱用單位提出
      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
          有障礙時。
      三、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助器具之協助時。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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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業務宣導:由本局、各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透過下列方式辦
      理宣導:
      一、於地方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平面媒體宣導。
      二、邀集企業雇主及僱用單位人力資源主管辦理研習座談。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成果觀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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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申請日期:每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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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目標管理:預計目標三○○件,各區就業服務中心 (含轄區內專案
      單位) 之目標為六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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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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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其他事項:
      一、非屬就業專用之輔具,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二、依本計畫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 (屬於資本門者)
          等,須標示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
          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等,依法應當
          改善之部分,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四、接受補助項目若經查證移作其他用途,原提出申請單位應即退
          還補助款;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僱用 (申請) 單位自行
          進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就業輔具得由就業服務中心回收
          再利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就業輔具,且為全額補
            助或部分補助,經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該輔具於案主離職
            後,僱用 (申請) 單位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回收,以利案主
            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
            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
            倘申請單位無法再進用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應
            將該輔具歸還就業服務中心。
      六、本計畫有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辦理本項計畫,對於協助身心障礙者調
          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設計簡易之輔具,發揮創意,有優良
          具體事實者,將予以獎勵表揚,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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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