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活動計畫之執行及核銷如下:
 (一) 申請單位應按活動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
      理扣繳。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各項送職訓局,職訓局
      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定依活動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辦理成果報告書。
      必要時,職訓局得請受補助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
 (三) 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職訓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