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
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
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一項規定計算其尚未分配之收益者
,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
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第 12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
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
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